「0206永康震災」的法律建言

建議人

 *憲同律*

建議資料集名稱

 

建議業務單位

 臺南市政府

建議開放的欄位

 

說明

中華民國105年2月27日歲次丙申;臺南縣議會第十一屆副議長林憲同律師,謹以鮮花奠酒之敬,致祭於「『0206永康震災』116位往生市民」之靈。
祭者忝任臺南議會副議長暨執業律師,對於救生撫卹及整建住宅等善後方案,固應尊重政府公權力之舉措行之;唯此中仍有兩項屬於法律扶助層面的議題,仍應試作補敘如下:一是關於死傷撫卹部分;二是關於追究責任部分。
關於撫卹死傷部分,有兩項建言:一是胎兒也應給予納入計算;因為民法第7條規定:胎兒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,視為既已出生(例如:胎兒與母親合併按照1.5倍計算給付)。二是死者都是經歷疊壓在房屋下面多日往生,此期間的驚恐萬狀與呼救無門,其生前精神受創部分,也應該考慮給予納入精神慰撫賠償(國外判例有將「空難受害者墜落海洋死亡,加計『精神賠償』」)。
其次,關於責任追究部分,也應分成兩個層面言之:一是營建商與建築師的故意侵權行為責任;二是公務員廢弛職務成災罪的國家賠償責任。本項責任的歸責理由是刑法第13條規定:「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,為故意;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,以故意論」。根據報載:永康維冠大樓是「『借牌』營造興建」;建築師更是根本沒有親自執行「『設計及監造』的營造職務」。縣政府當年審查本件建築執照則是「『明知』或『可得而知』建商與建築師的借牌營業」。關於以上追究責任的證據方法,則可仰賴檢方發動犯罪偵查的結果認定。
非常簡單的說:本次肇因地震的發生地是在高雄美濃;為何震災的結果發生地却遠在五十公里之外的臺南永康?!
因此,本案雖曰天災;實為人禍!!
祭文吟讀,靈兮歸來;嗚呼哀哉,伏維尚饗。
林 憲 同律師 敬輓

瀏覽次數

 424

建議日期

 2016-02-25 12:49

回應清單

目前尚無任何的回應!

 


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